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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后,对打印遗嘱法律效力认识的变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是家中长女,长期负责照顾年迈且行动不便的母亲。母亲深感其孝心,决定将自己多年积蓄及一套房产通过一份精心准备的打印遗嘱交由李女士继承。然而,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其他兄弟姐妹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打印遗嘱不符合传统遗嘱形式,遂引发争议。一审法院依据旧法,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李女士不服,决定上诉。

二审过程中,法院审查了遗嘱的详细情况:该遗嘱由专业人士根据母亲口述打印而成,遗嘱签署时有三位无利害关系的亲友作为见证人,全程录像记录。遗嘱内容清晰,每页均有母亲及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并明确注明了日期。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反映了《民法典》实施前后,对打印遗嘱法律效力认识的变化。旧有的法律体系下,打印遗嘱常因形式不符而被质疑其效力。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民法典》适时地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与构成要件,即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新技术、新情况的及时回应,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与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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