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不知道遗赠协议的存在会影响协议的效力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老夫妇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及女儿张丙。2021年底,张老先生因病离世,随后不久,张老夫人也于2022年初安详辞世。两位老人生前对张乙一家照顾有加,感情尤为深厚。在2020年10月,二老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处商铺在去世后应由张乙的儿子小张继承,以资鼓励其未来的学业与事业。现二老已逝,张甲与张乙均无异议,但张丙声称对遗嘱内容一无所知,坚持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商铺。为此,小张将张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铺的归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赠纠纷。张老先生与张老夫人通过律师见证方式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其将商铺遗赠给小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赠的相关规定。小张在得知遗赠后,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表达了对遗赠的接受,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期限和方式。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判决该商铺归小张所有,驳回张丙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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