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与前女友张女士在未婚状态下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小刘。由于种种原因,刘先生与张女士并未结婚,但小刘一直由两人共同抚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先生与现任妻子王女士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小王。不幸的是,刘先生在一次意外中去世,未留下明确的遗嘱来处理他的财产,其中包括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

在刘先生去世后,王女士和小王认为房产应完全由他们母子继承,而小刘作为非婚生子女,不应享有继承权。这一立场引发了家庭内部的激烈争议,小刘的母亲张女士代表小刘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小刘的合法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关注的是小刘的身份认定及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小刘与刘先生的婚生子女小王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刘先生未留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王女士)、子女(小王和小刘)和父母(如健在)。由于父母情况未提及,法院将主要考虑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

考虑到房产作为刘先生的主要遗产之一,应该依法确定其价值,并根据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由于小刘与小王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应多分或少分的特殊情况,法院将判决房产由王女士、小王和小刘共同继承,具体份额可能根据房产的实际价值、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及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遗产分割的具体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