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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家庭关系下的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第一任妻子王女士育有一子李明,后两人离婚。随后,李先生与第二任妻子张女士再婚,并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但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先生的名字。李先生去世后,未留下明确遗嘱。此时,王女士(前妻)认为房产应为李先生的婚前财产或至少她应代表李明争取部分继承权;而张女士(现任妻子)则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由其和李明的共同继承;李明作为唯一的子女,也提出了自己的继承要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需明确房产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房产若系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共同购置,即便只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的一半应归张女士所有,另一半则作为李先生的遗产进行分配。

对于遗产的分配,由于李先生未留遗嘱,将依据法定继承原则进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此案中,张女士作为配偶、李明作为子女均有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部分。而王女士作为前妻,除非能证明自己对李先生有经济上的扶助或对房产有出资等特殊情况,否则不享有继承权。

考虑到李明系李先生的亲生子女,且不论父母婚姻状况如何,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李明有权继承李先生遗产的相应份额。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努力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分配遗产,以减少家庭矛盾。

最终,法院可能判决房产的大部分归张女士所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及继承所得),而李明则继承剩余部分。同时,法院也可能就遗产的具体分配比例进行微调,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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