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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为母子关系,王某与前夫小菜于2002年3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财产都归王某所有,后小菜离婚不离家,故婚内财产平房一处在棚户区改造时以小菜名义办理回迁协议,现小菜于2024年4月因患食管癌去世,且婚生子岳某常年生活在国外,无法现场办理房产继承事宜,为此,诉至法院。

岳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院认为,岳某承认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案涉房屋是以王某与小菜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房一户参与图强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回迁所得,且至今并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应视为王某与小菜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房一户变更为坐落于**室房屋,因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该房屋办理回迁协议时的权属人小菜的继承人应为王某与岳某二人,但岳某明确表示承认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此,本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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