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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遗产,十几年后却反悔,可以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老伯和刘阿姨膝下共5个女儿,2005年3月,李老伯去世,留下了两处房产,均登记在李老伯和刘阿姨名下。

2004年8月,阿容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签名,声明放弃李老伯名下一套自建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并于2006年2月进行了公证。

李老伯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规定,李老伯的自建房屋由另外4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份额,由刘阿姨占二分之一份额。但此后,上述房屋一直未办理土地更名手续和不动产确权手续。

如今,阿容对自己当初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感到后悔了。阿容表示,她放弃继承父亲房产时还未结婚,工作收入也比较稳定,年轻气盛之下,她便作出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然而,10余年过去了,阿容婚后生活不顺,收入也大不如前,于是阿容向某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重新继承案涉房屋其应得的份额。

对于阿容的诉求,她的大姐和三姐表示同意,没有提出抗辩意见。而母亲刘阿姨以及二姐、小妹则认为,阿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初她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她放弃权利和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已经过公证进行了确认。虽然阿容自称目前经济困难,但她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个人名下无车无房,在某银行办理的账户内没有存款,不能排除她与丈夫间存在不显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在其他银行拥有存款。三人还表示,阿容有租金收入,且曾与他人筹资参与股票交易等,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

 

刘颖新律师评析

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或是实施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均对放弃继承后又翻悔的情形有明确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可见,只有继承人的翻悔理由合法合理,法院才应当对此予以承认,并不是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就可以任意翻悔。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翻悔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问题,法院应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予以审查。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经济能力等考量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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