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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包某(男)与梁某(女)夫妇育有原、被告四个子女。梁某于2018年5月死亡,包某于2020年3月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在2018年10月9日时,被继承人包某立下公证遗嘱,言明死亡后,B市某路某号某室房屋(案涉房屋)中属于其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包某1、包某2平均继承。同年10月12日,该遗嘱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案涉房屋权利人原登记为包某3、包某4、包某、梁某。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房屋由包某3、包某4、包某、梁某按份共有,各占1/4份额。梁某死亡后,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房屋中梁某名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包某1、包某2各半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包某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被告包某3主张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不清、遗嘱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签名不是被继承人笔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继承人包某享有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系被继承人遗产,按照遗嘱,由原告包某1、包某2平均继承。所以应当判决:B市某路某号某室房屋中被继承人包某名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包某1、包某2各半继承,即两原告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各半负担;被告包某4、包某3配合原告包某1、包某2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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