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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无法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主动放弃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杰与被告岳某鹏为母子关系,王某杰与前夫岳贵财于2002年3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财产都归王某杰所有,后岳贵财离婚不离家,故婚内财产平房一处在棚户区改造时以岳贵财名义办理回迁协议,现岳贵财于2024年4月30日因患食管癌去世,且婚生子岳某鹏常年生活在国外,无法现场办理房产继承事宜。岳某鹏明确表示承认王某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是以王某杰与岳贵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房一户参与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回迁所得,且至今并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应视为王某杰与岳贵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房一户变更为坐落于A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因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该房屋办理回迁协议时的权属人岳贵财的继承人应为王某杰与岳某鹏二人,但岳某鹏明确表示承认王某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因此应支持该房产由王某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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