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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纠纷,如何从继承法中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苏某雨、苏某任及苏某恒三人共同提起诉讼,指出苏某昕与李某作为原配夫妻,育有包括原告苏某灿、苏某任、苏某恒以及被告苏某柯、苏某士在内的五名子女。苏某昕生前服务于某科学院,不幸于1980年离世。随后,在2005年的单位职工房改政策下,李某作为苏某昕的未再婚配偶,以苏某昕的名义低价购得了住房一套。然而,李某亦于2013年3月10日因病辞世。

      被告苏某柯目前独自占据该房产,无视手足之情。原告多次尝试就房产继承事宜与苏某柯沟通,却屡遭其以各种借口推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之一苏某雨因罹患肠癌,行动颇为不便,但苏某柯非但未给予关怀,反而频繁对苏某雨进行言语侮辱,甚至多次将其驱赶出家门。这一系列行为彻底击垮了原告们对家族亲情的信心与期望。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遗产继承及家庭成员间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1. 遗产继承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该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取代,但以下分析基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因民法典继承编在主要继承规则上与其保持一致),苏某昕与李某作为原配夫妻,共同生育了五个子女,即本案的原告和被告。苏某昕先于李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因此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某在苏某昕去世后购买的房屋,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苏某昕的遗产部分支付,则该房屋可能部分或全部成为李某与苏某昕的共同财产或李某的个人财产。

    • 李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可能属于她的房屋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五名子女。因此,苏某柯独自占据房屋,拒绝与兄弟姐妹协商继承事宜,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

  2. 家庭成员间权益保护:

    • 家庭成员间应相互尊重、帮助,不得侵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苏某柯对患病行动不便的苏某雨进行言语侮辱并多次驱赶其出家门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家庭伦理道德,也可能构成对苏某雨人身权利的侵犯。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侮辱、虐待等条款。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法定继承、遗产认定及分配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取代)中关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禁止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条款。

  • 若苏某柯的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