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未立遗嘱,房产继承需要哪些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例概述:
坐落于某市不动产,原不动产权利人为王某。王某去世后,其亲属持相关材料申请该不动产的继承转移登记。此公示引发了可能的异议期,截至2024年07月24日,任何有异议者需向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提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房产自然成为遗产。其次,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若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且存在合法继承人,则这些继承人将依法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亲属作为申请人,需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以证明其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同时,公示期的设置也是为了保证其他潜在继承人的权益,若有异议,可及时提出。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