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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位拥有多套房产的商人,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张甲、张乙和张女。张某生前在商业活动中积累了大量财富,其中包括位于城市中心的几套高端住宅。张某生前并未立下明确的遗嘱,且因家庭关系复杂,各子女对房产的继承权存在严重分歧。

张某去世后,张甲主张自己作为长子应继承更多份额,而张乙则认为应平分所有房产。张女则提出,她虽为女儿,但同样享有继承权,且不应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此外,张某的父母尚在人世,也提出了对部分房产的继承要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张某的配偶(假设已去世)、子女(张甲、张乙、张女)及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张某未立遗嘱,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遗产,但法院也会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性别平等原则:在继承权上,男女平等。张女作为女儿,同样享有与儿子同等的继承权。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性做法都是违法的。

复杂家庭关系的处理:本案涉及多套房产及多位继承人,且家庭关系复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梳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继承权份额,并协调各方利益,以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在继承纠纷中,调解是优先选择的解决方式。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则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继承权及应得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