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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和B是夫妻关系,育有王思梅和王思仁两名子女。A在2013年去世,随后B在2014年去世。两人曾书写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希望由孙子王琛继承全部财产,但因王思仁伪造A签名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引发纠纷。A生前曾起诉并成功撤销该过户行为。最终,王琛、王思梅和王思仁因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有明确的顺序,但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权。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虽名为扶养协议,实则主要约定了遗产处理,应视为遗赠协议。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并依据协议内容判决房产归王琛和王思梅共同所有,其中王琛占有较大份额,体现了对遗嘱的尊重及对弱势继承人王思梅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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