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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分析遗嘱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李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作为遗产。原告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遗嘱继承该房产。李甲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两份代书遗嘱,但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第1140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在本案中,第一份遗嘱的“代笔人”为鲁某某,“旁听人”为李丁,而李丁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第二份遗嘱由李丁书写,同样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属无效。

由于两份遗嘱均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产应由李某的配偶刘某及四名子女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