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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原告刘某文、刘某斌与被告陈某杰、张某平、张某宇等就一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该房屋原由陈某刚、钱某夫妇建造,后由陈某新继承并翻建。陈某新与刘某文结婚后,刘某文、刘某斌与陈某新共同生活并翻盖了房屋。陈某新去世后,刘某文、刘某斌要求确认对房屋的继承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首先,需确认房屋的权属。房屋虽由陈某刚、钱某建造,但后经陈某新继承并翻建,翻建后的房屋应视为陈某新与刘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新去世后,其份额应首先由配偶刘某文继承一半,剩余部分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其次,关于刘某斌的继承权,根据案情描述,刘某斌自刘某文与陈某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且户口也迁入该户,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具备法定继承资格。

最后,在分配遗产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继承人的贡献及扶养情况。刘某文作为配偶且长期居住管理房屋,应获得较大份额。刘某斌作为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亦应享有相应份额。而被告方虽主张房屋为家族共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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