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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房产被拆迁,拆迁款如何确定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文与被继承人陈女士系继母子关系,陈女士于2019年6月29日去世,遗留下位于房屋一套。该房屋系陈女士在2006年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宋某文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宋某辉、宋某强、宋某芬(均为陈女士与宋某贤的婚生子女)则辩称,陈女士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指明房屋由宋某芬继承,且宋某文并未与陈女士形成抚养关系,不应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首先,需要确认是否存在有效的遗嘱。在此案中,陈女士确有公证遗嘱,但问题在于该遗嘱是针对原房产,而原房产在陈女士去世前已拆迁并转化为货币,后用于购买新房产。由于新房产的购买及登记未再次进行遗嘱安排,法院认为原遗嘱对新房产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宋某文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若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则享有法定继承权。宋某文虽为继子,但未成年时即与陈女士共同生活,应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具备继承资格。

最后,在分配遗产时,法院还考虑了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宋某芬长期与陈女士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予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宋某芬继承,但需支付宋某文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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