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离婚时房产各占50%,这种说法对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AB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二人登记结婚。后A母亲出资30万作为首付为二人购买位于XX小区的房屋,房子登记在AB两个人名下,共同共有。

2015年婚生女王晓出生,AB的感情出现问题,2018年A搬离西青区的房屋,至此二人开始分居,王晓随B一起生活。

2019年A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未判离。2021年A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房屋的首付款虽然系A母亲出资,但是购买时间为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二人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同还贷,故上述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二人均同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应予以分割。案涉房屋现由B居住管理,且A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应当归属B所有,由B给付A相应的折价款。

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确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并结合结合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房原则及出资贡献、房屋价值大小、婚姻存续时间、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考虑到B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担负照顾婚生女的义务,对家庭贡献较大;且B提交的证据证明A有家暴行为,属于过错房,故法院确认由B给与A房屋价款40%的补偿。

其实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原则,实践中通常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平均分割为基础,结合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及出资贡献、是否存在少分、不分的情形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中处理争议房屋时首先应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当争议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