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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小李林某1系夫妻关系,林某2系二人之子。原告薛某与林某2于2017年4月登记结婚,原告林某3系二人之女。林某1于2017年9月死亡,林某1的父母均先于林某1死亡。林某2于2021年5月死亡。林某1和林某2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1996年,林某1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标准价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某号的房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00年9月登记在林某1名下,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为遗产分配问题,薛某、林某3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房屋系林某1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协商确定涉案房屋的单价为XX万元/平方米。涉案房屋现由小李居住。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配偶、子女、父母系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登记在林某1名下的涉案房屋系林某1与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小李所有,其余的一半为林某1的遗产。因林某1生前未留遗嘱,且其父母先于其死亡,故属于其遗产的涉案房屋的一半应由其配偶小李和儿子林某2各继承1/2。因林某2在林某1死亡后、林某1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未留遗嘱,故林某2应继承涉案房屋的1/4份额属于林某2和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1/8份额由薛某所有,其余的1/8系林某2的遗产应由林某2的配偶薛某、女儿林某3、母亲小李各继承1/24。经计算,涉案房屋的19/24份额由小李继承,4/24份额由薛某继承,1/24份额由林某3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