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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口头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视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案外人李某3、贡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以及被继承人李某4。被告潘某1系被告李某2儿子。李某4与案外人朱某共生育一子朱某1。1958年李某3去世;1979年贡某去世;1997年朱某1去世;2011年朱某去世;2021年被继承人李某4报死亡。另查明,李某4为肢体三级伤残的残疾人。李某4去世后,其丧葬等身后事主要由两被告负责料理。后为了遗产分配问题,原告李某1提起诉讼。

审理中查明,系争房屋登记于2006年2月,登记权利人为李某4一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20万元。诉讼中,两被告提供新华新村居委会证明一份,内载:“我居民区居民李某4……其本人是孤老,自2006年起一直居住在本小区,因李某4丈夫、儿子均早已过世,因此李某4平时一直由其妹李某2及李某2的儿子潘某1照顾起居。日常看病等事宜由潘某1负责接送、照顾,李某4去世后的身后事也由李某2和潘某1为其操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两被告主张存在口头遗嘱,并提供了视频。被告提供的视频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要件,并非口头遗嘱;即便按照录像遗嘱处理,录像遗嘱生效也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但两被告提供的录像并未记录见证人的姓名、肖像以及拍摄的年月日,故也不符合生效要件。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原属于被继承人李某4与其配偶朱某的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属于李某4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患有残疾,行动不便,配偶和子女均早已去世,属于孤老,确实需要有人照顾;即使在李某4入住康复医院之后,温饱问题可以解决,但亲人的关心和探望更弥足珍贵,也能让李某4在精神上感到满足和慰藉。被继承人与两被告关系和睦,足见两被告对被继承人关心照顾有加,两被告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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