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法定继承中,什么是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6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张某的姐姐张甲先于张某死亡,张某无其他兄弟姐妹。张丙系张某的养女。苏张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某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张某和张某丁共同共有。张某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张某乙保管中。张某丙起诉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制度。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审理法院还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给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代位继承的适用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比如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继承人的后辈直系亲属也就没有代位继承了。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直系卑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法定继承是指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若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已经做了安排,即不发生代位继承。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