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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时,签订相关协议书,有大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李某丙系李某乙之子女。李某乙生前建院落一处。某日,李某乙作为被拆迁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某房产开发公司对上述房屋拆除,并对被拆迁人安置XXX内楼房两套。后徐某1就上述房屋及其他财产的继承问题,将李某丙诉至本院,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待XXX回迁安置楼房建成后,《拆迁安置协议书》中所记载的7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楼房一套,由原李某甲 继承享有,因该房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李某甲自行负担……”。李某甲向某房产开发公司交纳“XXX”房屋回迁结算款,某房产开发公司为李某甲出具收据一张。同日,某房产开发公司向李某甲交付XXX房屋钥匙。李某甲主张此后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现该房屋确定楼号对此,其提供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故根据李某丙所签《拆迁安置协议书》,其回迁安置”。现李某甲主张多次找到某房产开发公司协商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事宜,但双方协商未果。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甲 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张某丙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所载回迁安置楼房张某甲 继承享有,且在房屋建成后,张某甲向某房产开发公司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拆迁结算款,张某甲有权依据生效判决取得上述安置房屋的所有权。现张某丙提供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回迁安置房屋,并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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