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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子女继承如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 基本案情

案件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某房产的继承权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们请求确认该房产的共有权,以及各自在其中的份额,并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甲的财产。此外,还涉及对租金收益的分配问题。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房产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所有,并确定了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同时,还对租金收益进行了分配

随后,另一原告李某案件中原告李某甲的女儿,涉及到了继承权的后续问题。李某甲去世后,其配偶吴某和儿子张某也成为了案件的被告。原告与被告吴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将李某甲所享有的继承权利全部由李某一人继承,并明确了某房产的继承份额。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愿意在一定的价格范围内确定房屋价值,并同意如果张某有继承权的话,可以折算相应比例后以货币形式补偿给他。

二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李某甲并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系被继承人女儿,被告吴某系李某甲配偶,此二人为阮水生法定继承人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张某是否有继承权。根据原告和被告吴某陈述吴某与李某甲结婚后,张某随吴某与李某甲生活,由吴某与李某甲抚养。彼时,张某尚未满11周岁,与李某甲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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