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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立一份遗嘱处分房产,结果一方去世后反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爷爷和孟爷爷(均为化名)是一对丁克夫妻,老两口携手相伴一生,感情很好,因为没有自己的孩子,孟爷爷对亲哥哥的儿子小孟格外疼爱。一日,在谈及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子日后如何处理时,孟爷爷提议两人一起立下遗嘱,指定由小孟继承,赵爷爷表示同意。随后,赵爷爷和孟爷爷叫了老友江大爷、李奶奶(均为化名)来当见证人,由赵爷爷手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将房产赠给小孟

赵爷爷、孟爷爷都在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日期,江大爷、李奶奶也在见证人处签下了名字、日期。签好后,夫妻二人把遗嘱原件交给了小孟保管。两年后,孟爷爷因病去世。又过了三年,赵爷爷把房子卖了出去。小孟认为,赵爷爷的行为违背了遗嘱内容,侵害了他的继承权,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赵爷爷把一半的售房款给他。

 

赵爷爷认为:

  小孟作为孟爷爷的侄子,不是夫妻二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二人所立下的遗嘱应该是遗赠性质。老伴去世时,共同遗嘱中属于她的部分就生效了,作为受赠人的小孟,应按照法律规定,在60日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中已生效的部分,而小孟在三年后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该认定他放弃接受遗赠。

 

小孟解释:

  自己是考虑到孟爷爷刚去世,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跟赵爷爷要房子,会让赵爷爷很难过,而且赵爷爷还在世,还要住在这里,所以之前没有向赵爷爷提出过户主张。但是,自己一直持有遗嘱原件,也在孟爷爷去世后向见证人李奶奶表达了要接受遗赠的意思,应该认定自己是接受遗赠的。现在既然赵爷爷已经把房子出售了,就是不再需要住在这个房子里了,而且出售的行为违背了他和孟爷爷的共同意思,所以自己才提起了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赵爷爷和孟爷爷立下的夫妻共同遗嘱,内容明确具体,且有二老的二位好友见证订立过程,是二老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小孟并非赵爷爷和孟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故该遗嘱为遗赠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需向何人作出,向公证机构或者见证人表示都有效。见证人李奶奶出庭作证,确认了小孟在孟爷爷去世后有向其表示过接受遗赠,且小孟没有直接向赵爷爷主张权利的原因也具有合理性,故应认定小孟对于遗赠中已经生效的部分明确表示了接受,该房产中属于孟爷爷的份额应属于小孟的合法权利。

夫妻共同遗嘱,又称夫妻合立遗嘱,它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共同遗嘱是在遗嘱人都去世后才全部生效,如果一人去世另一人尚在世,一般只能认定遗嘱部分生效,只能处置已去世一方的财产份额。建议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处分本人遗产,如坚持选择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应对共同遗嘱在一方死亡后即生效或在双方死亡后才生效、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以及变更撤销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遗嘱形式要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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