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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百万房产赠与扶养人,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邓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彭某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彭某1,后彭某逝世;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离婚。

2019年,邓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彭某1,彭某1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邓某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邓某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邓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邓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邓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彭某1的强烈抵触。因彭某1拒绝配合蔡某完成邓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彭某1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邓某名下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邓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彭某1作为邓某的儿子,在邓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邓某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邓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邓某进行照顾。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邓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邓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邓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我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等。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遗赠扶养可以让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与“母死子继”的传统观念不一致,从而常常引发法定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扶养人抱着友善的态度,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和义务,对被扶养人善始善终;被扶养人的儿子则是希望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令人唏嘘。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在此,呼吁大家要尊老、敬老、爱老,用实际行动让老年人感受到关爱和温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