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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的份额确定规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朱某某去世多年。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别长子朱某甲、次子朱某乙、长女朱某丙。原登记在朱某某名下房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征收。2014年,李某某确认选择安置房两套,一套房屋面积119.36㎡,一套房屋面积为68.14㎡。朱某乙自述2015年,李某某、朱某乙及其妻女入住在面积为119.36㎡的房屋中。2017年3月,李某某患病导致偏瘫,2017年4月出院后住在家中。2017年5月,朱某甲与朱某乙因赡养李某某的事宜协商未果,朱某甲将李某某接到济宁,先后某老年公寓、某社会福利中心等处生活。李某某在老年公寓等场所居住期间,李某某委托村委会将其宅基地卖掉,所得价款用于支付其日常开销,不足部分由朱某甲支付,平时由朱某甲辅助照顾。2022年1月,李某某去世。朱某甲与亲属等人操办丧葬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2022年9月,朱某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对上述两处房产及储藏室享有7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及储藏室系在房屋征收安置后被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该两处房产原登记在朱某某名下,原则上应为朱某某、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朱某某去世后,发生第一次继承,应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割,李某某先分得50%的份额,剩余部分系朱某某的遗产,应由继承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各自分得12.5%的份额(朱某某的父母在其去世前已身故)。朱某乙辩称房屋面积119.36㎡房屋是其结婚时母亲赠与的婚房拆迁所得,朱某甲对此不予认可,朱某乙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分家以及赠与行为合法存在,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李某某去世后,其应分得的案涉房屋62.5%的份额,成为其遗产,应由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继承。根据本院所查实的情况,可以确定朱某甲在其母亲生病后至去世前的四年多时间里,给予的照料较多,所尽的赡养义务也较其他子女多,从弘扬中华民族注重孝道的优良文化传统和体现继承法律精神的角度,朱某甲应对其母亲的遗产继承较多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 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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