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共有人对房屋的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兰夫妇二人育有三子四女,二人去世后遗留下的一套房屋由张某菊等子女七人共同继承,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该房屋由七人按份共有。

     判决生效后,因共有人对各自所占房产份额的多少,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折价分割,严重影响了各个共有人权利的行使。

     后张某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且无不得分割的约定,现张秀菊主张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小菊对于涉案房屋所占比例较多,故其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给付其他共有人折价款的分割方式,应该予以支持。折价款的给付金额根据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按照各方享有的共有份额比例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