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也不能全部继承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美是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刚刚过世,父母生前留有一套房产,一直登记的父亲的名字,现小美想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小美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时,房管局说仅凭这些材料没办法给小美办理过户,要求将小美父母的全部亲戚找到,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后才能办理。小美父亲去世时奶奶还在世,小美父亲还有个亲弟弟,亲弟弟育有一子是小美的堂弟。小美父亲去世一年后亲弟弟过世,小美父亲亲弟弟过世两年后小美奶奶过世,小美母亲同样是独生女,去世前父母均已过世。小美因常年不与自己的表弟联系,无法找到其来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无奈诉至法院。法院联系上小美的堂弟后,堂弟表示不愿放弃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房产为小美父母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各享有50%的财产份额,即小美父母的遗产范围均为房产的50%份额,小美父母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小美母亲遗产份额的继承:因小美母亲去世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小美一人,按照法定顺位继承,其50%房产份额由小美一人继承。
小美父亲遗产份额的继承:小美父亲去世时,其母亲、配偶、女儿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其母亲、配偶、女儿各享有案涉房产6分之1的份额,按照上述意见,小美母亲享有的该6分之1的份额也由小美继承。小美父亲及小美亲弟弟先于小美的奶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小美的堂弟和小美各享有小美奶奶继承份额的2分之1,也就是案涉房屋的12分之1.
综上,小美享有案涉房屋的12分之11,小美的堂弟享有案涉房屋的12分之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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