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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H大爷有一儿一女,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都归老伴所有。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一日H大爷病情恶化,抢救前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幸得抢救及时,H大爷身体逐渐恢复,回家疗养,过了一年突发疾病死亡,老伴和儿子、女儿因H大爷的房产问题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本案中,遗产范围为H大爷的房产,H大爷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符合遗嘱形式的生效要件,真实有效,是被继承人H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遗嘱。H大爷在住院期间所立口头遗嘱同样符合遗嘱形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因此H大爷立下口头遗嘱后回家休养,所存在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故口头遗嘱无效。

综上,在生效的自述遗嘱及公证遗嘱中,其内容相抵触,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案涉房屋应由H大爷的儿子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