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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夫妻A与B,二人没有子女,丈夫A去世时有父亲在世,并有妹妹C。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丈夫A名下,丈夫A因意外去世,未留有遗嘱。三年后,丈夫A的父亲去世,随后妻子B打算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需要妹妹C的签字同意才能办理。妻子B不明所以,但还是找妹妹C签字,但妹妹C拒绝签字,反而将妻子B诉至法院要求分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丈夫A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产由丈夫A与妻子B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丈夫A的遗产范围为案涉房产50%份额。

继承开始后,处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为丈夫A的父亲和妻子B,各享有案涉房产25%份额。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因丈夫A的父亲于遗产分割前去世,所以妹妹C享有丈夫A父亲的转继承权,因此妹妹C享有案涉房产25%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1127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