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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女儿起诉继母要求继承房屋43.75%份额,这个数是怎么算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02年,小华的母亲在婚内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一年后,小华的母亲因病去世(小华的姥姥姥爷先于其母亲去世),未留遗嘱。后小华的父亲再婚,在小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华的父亲将该房屋过户至二婚妻子李某名下。

2020年末,小华的父亲去世(小华的爷爷奶奶先于其父亲去世)。小华认为,该房屋是父母的遗产,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继承份额,遂多次找到李某多次协商。而李某认为自己与小华的父亲共同生活十余年,照顾其饮食起居,房子留给自己是理所应当的。因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小华遂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华的母亲购买该房屋后,该房屋成为小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没有特殊约定,双方各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小华的母亲去世后,其母亲享有的50%份额成为遗产,另50%为小华父亲的个人财产。因小华的母亲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继承人小华和其父亲对小华母亲的遗产各享有的份额均等。转换到房屋份额上来,即小华因继承对该房屋享有25%的权利,小华的父亲因继承对房屋享有25%的权利。加上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小华的父亲对该房屋享有75%的权利。

小华的父亲再婚后,其对该房屋享有的75%份额成为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小华的父亲、二婚妻子李某对该房屋各享有37.5%的份额。小华的父亲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参照前述,小华、李某因继承又分别得到该房屋18.75%的份额。

综上,小华因两次继承,得到该房屋(25%+18.75%)=43.75%的份额;该房屋的37.5%份额为李某个人财产,李某因继承又得到18.75%的份额,合计为56.25%。

法律依据

民法典1127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