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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同于2000年5月15日去世,二人生前系夫妻,生育长女赵甲、次女赵乙、长子赵丙三人。

赵某、钱某留有一房产,三人未予分割因而形成共同共有,涉案房产由赵丙负责管理并实际使用。

赵丙去世后,该房产由赵丁实际管理使用。经查,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赵某名下。后赵甲、赵乙与赵丙因该房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请求分割房屋。

三人想要确认该纠纷属于分割共同财产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本案中,赵甲、赵乙与赵丙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赵某、钱某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赵某的名下,涉案房产一直属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实。在此基础上,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只有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时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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