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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后一方反悔,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于先生与刘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儿子名为小于。2022年,双方父母与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他们同意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产无偿赠与给小于,但附带条件是,房产将由他们居住,直至他们去世。

到了2024年,小于向其父母提出要求,希望他们能协助他到房产管理部门完成房产过户的手续。然而,于先生因目前家庭经济状况紧张,拒绝了儿子的请求,而刘女士则表示愿意履行合同,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小于。由于父母之间在过户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小于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父母履行之前签订的赠与合同中的过户义务。

房产是于先生和刘女士的共有财产,他们对房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双方在2022年与他们的儿子小于签订的《赠与合同书》。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成立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需要两位共有人达成一致才能进行赠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于先生和刘女士未能就赠与达成共识,赠与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执行。

因此,即便刘女士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缺乏共同共有人之间的一致同意,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