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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仅仅签名不写日期属于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赵女士是再婚夫妻,陈一是陈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大女儿,陈二是陈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小女儿,陈三是陈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生下的儿子。陈先生和赵女士相继去世后,陈一和陈二将陈三告上法庭,声称他们所争议的住宅是陈先生与赵女士遗留的遗产。陈一和陈二提出,陈先生与赵女士在2016年共同立下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出住宅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表明他们去世后,该住宅应由陈一和陈二继承。她们希望陈三能够理解并尊重遗嘱中的意愿,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住宅由她们两人共同继承。

陈三则辩称,他对所提到的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表示怀疑。他指出,遗嘱中的见证人孙某某和周某某并没有真正见证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并且他们只签了名字,没有签注日期,因此该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陈三主张,住宅应当根据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争议焦点在于陈一和陈二所持有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见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陈先生与赵女士在立遗嘱时,见证人并没有全程在场,而且见证人孙某某和周某某虽然签了名,但未签注日期。因此,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住宅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由陈一、陈二、陈三三人平均继承,每人获得三分之一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中需全程在场见证;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同时签署年月日。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不具备打印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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