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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临终遗言,能否成为口头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在两个月前不幸去世。他在临终前在医院接受治疗。起初,医生向陈先生的伴侣林女士保证,他的病情并不严重,预期治疗后会有所好转。然而,陈先生的健康状况并没有按预期那样改善,最终因病突然去世。陈先生去世时,林女士不巧不在医院,陈先生在临终前向在场的两名医生和一名护士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希望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林女士。

陈先生去世后,他的父母对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提出质疑,认为它不符合法律要求,主张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配遗产。他们表示,如果林女士不同意这一观点,他们准备将此事诉诸法律。面对这种情况,林女士寻求法律咨询,想要了解陈先生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刘颖新律师评析

陈先生临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当时在场的医护人员均没有法律规定中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因此,陈先生的口头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既然陈先生的口头遗嘱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遗产应当按照他的意愿,全部由林女士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待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同时需要注意,口头遗嘱需要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现场见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见证能力,不能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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