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对打印遗嘱要求严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大与被告陈二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陈大宝,后来两人离婚。陈大后来与李芳再婚,两人共同抚养了李芳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李小花,并又育有一子陈二宝。陈大与李芳在2008年6月15日协议离婚。陈大的父母早已去世,陈大于2019年9月10日去世。因陈大遗产分配问题,李芳、李小花、陈大宝以陈二宝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登记在陈大名下的房产一处。
陈二宝辩称:李芳早已与陈大离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陈大已经在打印遗嘱中明确否定了李小花的继承权,并且确定了陈大宝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陈二宝向法院提交了陈大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如下:“……现将我名下所有的财产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愿。一、房产,产权和租金收入的50%由长子陈大宝继承,产权和租金收入的50%由次子陈二宝继承。二、自与李芳离婚后,李小花与我再无联系,我对她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责任,李小花不得继承我的任何财产。三、我名下其他所有财产均由次子陈二宝一人全部继承。特别声明:立遗嘱人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志清醒且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做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对遗嘱的执行。本遗嘱一式四份,陈大留存一份,交陈二宝一份,见证人各一份,具备同等效力。”陈大及见证人张三、李四在每页遗嘱下方均签名及捺手印。
李芳、李小花、陈大宝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经陈二宝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遗嘱中“陈大”的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后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遗嘱中陈大的签名及手印均为陈大所写、所留。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陈大于2019年4月20日所立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打印遗嘱的效力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案涉遗嘱经鉴定,遗嘱落款处确为陈大本人签名及手印,遗嘱人陈大和见证人张三、李四亦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时两见证人亦表示该遗嘱系陈大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大于2019年4月20日所立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确认案涉遗嘱合法有效。因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易伪造或替换,在形式上对签名的要求相较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更为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包括以下必备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明确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打印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免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