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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老先生与李老太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两人没有共同的子女。张老先生在五年前制定了一份遗嘱,其中表达了对李老太多年来照顾他的感激之情,并明确指出:“在这多年的时光里,一直是李老太陪伴我,让我的晚年生活充满了安宁与快乐。因此,我决定将我的两套房产留给我的女儿,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我特别允许我的老伴儿李老太享有永久居住的权利。”

然而,遗嘱中也规定了某些条件:“如果李老太选择出租房屋、再婚或出售房屋等行为,违背了我们作为夫妻的承诺,我的女儿将有权收回李老太的居住权,并可以自由处置该房产。”

张老先生去世后,李老太继续独自居住在位于某区的住宅中。张老先生的亲生女儿,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房产。与此同时,李老太也主张她对该住宅拥有合法的居住权。小张则表示:“既然房产归我所有,我就有权决定它的使用方式。”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新规以合理平衡房屋继承人所有权与居住权人利益为导向,实现居住权制度保障性功能,对老有所依、老有所居、居有所安具有积极意义。根据遗嘱的内容,张老先生为李老太设定的居住权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小张作为遗嘱的受益人,才有权依法处理房产。这表明张老先生在遗嘱中为李老太安排的居住权是为了确保她的生活需求,并在她居住期间,她有权不受房产所有者的干扰。

张老先生和李老太在该住宅中共同生活了多年,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这份情感和精神上的寄托是不可替代的。张老先生为李老太设定居住权,体现了他对老伴晚年生活的关怀和对她安定生活的期望,这是出于对再婚伴侣的尊重和爱护。

因此,李老太有权继续居住在该住宅中。小张作为房产的继承人,应当尊重并配合李老太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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