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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和立遗嘱人不同时出现在录像中,该录音录像遗嘱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张先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小芳是与前妻所生,小女儿小玲是与现任妻子李女士所生。

张先生自知病重,某日他邀请了好友陈先生、林先生来到医院病房为其录制遗嘱。录制时病房中只有陈先生、林先生两位,且两位之间是无利害关系人,张先生提议陈先生、林先生分别同时拿手机录制。陈先生、林先生同意了,便各自拿出手机,站在张先生病床的斜对角同时开始录制,张先生在两部手机的同时录像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宣读了遗嘱。

林先生的手机录下的是张先生和陈先生,陈先生的手机录下的是张先生和林先生,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没有张先生和陈先生、林先生三人处于同一镜头中的画面。

张先生去世后,小芳与李女士、小玲就如何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发生争议。双方沟通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将继女小芳和亲生女小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小玲认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张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小芳则认为张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应当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张先生的继承人提交了两份录像,该两份录像为两位见证人在订立遗嘱时分别持手机录制,系同一时间、同一场景形成,符合录像遗嘱形式要件中“在场”的规定。虽然两位见证人的肖像未曾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录像画面,但两份录像内容相结合可以认定订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符合录像遗嘱关于见证人人数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录像中张先生宣读了书面遗嘱的全部内容,法律并未禁止在订立录像遗嘱

时宣读、写读、念读,只要表述清晰,即不影响录像遗嘱的有效性。因此本案认定两份录像视频组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录像遗嘱,即该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遗嘱内容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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