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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共同遗嘱 尊重逝者遗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前妻生育陈甲、陈乙二女,后与谢某(女)结婚并生育陈丙、陈丁、陈戊三个子女。陈戊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小丽系陈戊的女儿。2014年3月,陈某与谢某在某社会调解服务中心订立遗嘱,该遗嘱由陈某书写,二人均签字捺印,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签字见证,并加盖服务中心公章。遗嘱载明:“夫妻名下的两套房屋分别由陈丙、陈丁继承,另将陈戊去世时分得的赔偿款50万元送给孙女小丽。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健在的老人必须尊重双方共同订立的遗嘱,不得更改。”2019年11月陈某去世,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诉讼中,小丽、陈甲、陈乙对遗嘱的效力和可执行性提出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陈某与谢某共同书写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二人在遗嘱中共同对合法财产的处置系真实意思表示。现陈某已去世,遗嘱中“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的约定已生效,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的份额应由谢某继承。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财富的迅速增长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倾向于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身后的财产。除自然人独立订立的遗嘱外,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然而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共同遗嘱制度的专门规定,但与该制度相关的纠纷却频频发生,理论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莫衷一是,司法界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习惯,且对维持财产稳定性和有效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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