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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男)与林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一子范小某,二人于2000年9月离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老李2002年9月购买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5月与刘某再婚。2014年12月,老李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该房屋置换为一套新房屋。老李患有癌症多年,2019年6月,老李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2019年11月,老李去世。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老李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老李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期待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防止遗嘱人将本应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本案裁判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范小某的权益,又尊重了老李遗嘱中财产由刘某一人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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