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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出新规 侄甥享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继承人老张(男)去世,未留有遗嘱。老张生前一直未婚,无配偶,无子女。老张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老张去世。老张父母生前共育有老张老张1、老张2、老张3、老张4五个子女。老张4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李某。2021年7月,老张1、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老张2、老张3共同继承老张名下的一套房屋,四人各分得25%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被继承人老张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老张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其遗产。老张的妹妹老张4先于老张死亡,应由其女儿李某代位继承其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老张2、老张3在老张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老张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多分。李某既然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老张2、老张3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该予以准许。

《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律赋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多分得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老张2、老张3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关心、照顾并给予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在分配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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