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新规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付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多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小付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韩父的遗产在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小付仅分得24%的份额。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一审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是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的继承法由于施行时间较早,仅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当时打印机等设备尚未普及,所以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而且电脑书写、打印机打印更加快捷、方便,所以打印遗嘱正越来越多地被呈现在法庭之上,其形式、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
此次民法典新设了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定纷止争,明确了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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