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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1(男)与甲2、甲3、甲三人系父子关系,小孙(女)与小军系母子关系。2006年,小军34岁时,甲1与小孙登记结婚。2019年X月,甲1去世,其单位向小孙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X元。甲1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小孙、小军共同在小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甲1患有矽肺,小孙患有(直肠)腺癌,小军对甲1履行了赡养义务。甲2三兄弟主张小军在甲1与小孙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军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本案应由甲1的配偶、子女参与分配,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甲1与小孙再婚时,小军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在小军所有的房屋长达十余年,形成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更为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且甲1患有矽肺,小孙患有癌症,二人均需家人照顾,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小军对甲1履行了赡养义务。考虑到小孙年老患病且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小孙享有甲1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0%的份额,小军与甲2三兄弟各享有15%的份额。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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