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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进行遗嘱分配的应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共生育子女4人,分别为儿子王一、王二、王三及女儿王四。2022年、2023年王先生、李女士相继去世。被继承人王先生、李女士生前与王三一家感情深厚,于2021年7月2日立下公证遗嘱,遗嘱明确一处房屋所有权在两人去世后归孙子王小三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现被继承人夫妻均已离世,儿子王大、王二、王三同意房屋归王小三所有,但女儿王四却称不清楚遗嘱订立事宜,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不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小三将王四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案为遗赠纠纷。被继承人王先生与李女士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利遗赠给王小三,王小三亦在法定期限内以诉讼方式明示接受遗赠,因此案涉房产应归王小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判决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归原告王小三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