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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为何不能继承房产?遗嘱缺失将导致遗产外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独生子,父亲早年过世,其和母亲长期在杭州生活居住,一家人原本温馨和睦,幸福快乐。但母亲因交通事故,突然离世,给王先生一家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母亲身后,留下50平方某著名学区房一处。王先生尚未生子,便没着急办理继承过户。嗣后几年,外公外婆高寿去世,王先生也结婚生子,想着小孩以后要上小学,便打算将学区房办到自己名下。

王先生拿着房产证和父亲、母亲的死亡证明来到了某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但工作人员告知,材料不足,还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才能办理。王先生跑到公证处咨询,但公证员又增加了新的条件,要求王先生母亲的全部亲戚到场表明意愿,才能办理继承公证。可是王先生母亲有五个兄弟姐妹,分散在全国各地,有支援三线建设在大西南的,有远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还有为了子女教育定居国外的,短期内难以聚集。于是,王先生继承房产还真成了一个大问题。

刘颖新律师评议

 

 

  常情常理,不等同于合法有效。正常来讲,如果父母亲、配偶早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独生子女是能够顺利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的。而如果被继承人早于父母亲、配偶去世,则子女会减少相应的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当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在继承开始后依次由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我国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以本人为起点,有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王先生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亲、王先生、外公外婆。

  当王先生母亲去世时,继承已经发生,学区房已由王先生、外公、外婆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嗣后,在外公外婆去世后,学区房就由母亲的兄弟姐妹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本应由母亲继承的九分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由王先生代位继承。最终王先生享有学区房的九分之四,而母亲的兄弟姐妹享有剩下九分之五。如果在王先生母亲去世后,母亲兄弟姐妹也有人去世的,会引发新一轮继承,则学区房的财产份额分配会变得更复杂。

  无论如何,该学区房王先生仅享有不到一半份额,其余份额在法律上已是母亲兄弟姐妹的合法财产。王先生要将学区房纳入自己名下,实质是要他人放弃财产,因此公证员要求王先生母亲的全部亲戚到场表明意见,并非推诿刁难,而是确有必要。

  在此也提醒大家,遗产中涉及到房产、汽车等以变更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财产,一定要在继承发生后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旦拖延办理,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成本,也会增加遗产权属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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