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朱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蔡某,被继承人朱某的父亲系朱某1、母亲系李某花(罹患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被继承人朱某李某婚后取得一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朱某名下,该房屋拆迁后,产权置换一处拆迁安置房,因朱某因病去世,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被继承人朱某的父母年纪较大,为了避免出现二次继承的情形,家中一致同意该房屋由被继承人朱某的配偶、子女所有,但由于被继承人朱某的母亲罹患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不能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在处理本案时,被继承人朱某的配偶、父亲均放弃继承份额归其子某。被继承人朱某遗产部分(房产1/2),保留其母亲应得份额(房产1/8),朱某之子某继承所有剩余遗产部分(房产3/8),朱某配偶李某享有的房产1/2份额不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由其继续享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被继承人朱某名下遗产只有房产的1/2,剩余1/2属于其配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故本案应当保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不得随意放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监护人以买卖形式出卖1/8遗产份额,因获得份额对价,产生收益,非损害行为,行为有效,故可以采取此途径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