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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立多分遗嘱应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例分析 

 

 

老张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成家并买了房子。老两口居住在老张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3年李阿姨不幸去世,留下老张一个人。2005年,老张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7年,老张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老张很是满意,打算把房子留给女儿,但此时的老张已经无法执笔书写,就让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不久,老张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关于遗产分配。首先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系老张婚后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其次李阿姨去世时,由于没立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由老张和儿子、女儿均分李阿姨的房产份额,三人各得六分之一遗产最后老张的两份遗嘱最后一份有效,故其遗产该房屋的三分之二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该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五。儿子应得1/6房产(从李阿姨处继承)。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阿姨去世时并未明晰继承问题,后来老张立遗嘱处分全部房屋产权是不合适的,其遗嘱中涉及李阿姨的部分是无效的。这个案例,和大部分的继承案例一样涉及两次继承,只要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及遗嘱意愿,在分清份额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就可以很好地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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