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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代书遗嘱也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与郑某(去世)育有六名子女,长女郑某1、长子郑某2、次子郑某3、三子郑某4、四子郑某5、五子郑某6。周某于2022年去世。

郑某1提交遗嘱一份,内容:“立遗嘱人:周某,女,身份证号×××。遗嘱代书人:孙某,×××。遗嘱见证人:李某,×××。吴某,×××。继承人:郑某1,×××。本人周某意识清楚,现为避免本人过世后所有子女关于遗产及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特立定此遗嘱。此次邀请孙某、李某、吴某作为我遗嘱的见证人,其中孙某作为我遗嘱的代书人,李某、吴某作为我遗嘱的见证人。立此遗嘱是表明我对自己所有财产、房产及本人名下的一切各类形式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安排,是本人周某的真实意思。本人周某在此立遗嘱,自愿将我的所有财产、房产及本人名下的一切各类形式的财产(包括不仅限于以下财产内容)全部由我的女儿郑某1,身份证号:×××继承。继承内容如下:一、本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存款,包括不仅限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银行理财。二、以上未能表述的属于本人周某所拥有的各类财产。本遗嘱一式四份,由继承人郑某1、代书人孙某、见证人李某及吴某各保存一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处有周某手写签名及捺印,有明确的落款日期。代书人处有孙某手写签名及捺印,有明确的落款日期。见证人处有李某、吴某手写签名及捺印,有明确的落款日期。孙某、李某、吴某均能证明上述遗嘱的真实性。郑某1另提交上述遗嘱订立的现场视频,以证明本遗嘱为周某真实意思表示。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郑某1提交的由周某签署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根据孙某、李某、吴某陈述,可以认定代书遗嘱有效。关于郑某3辩称代书遗嘱不是周某口述,且周某不识字,日期非周某本人书写一节,应该认为,结合郑某1提交的遗嘱签署现场视频,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立遗嘱人周某在立遗嘱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代书遗嘱内容完整,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原告郑某1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该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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