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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可以凭遗赠继承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易某1的父母易某、康某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易某1、长女易某2、二女易某3、二子易某4、三子易某5。康某于1997年去世,易某于2003年1月21日去世。易某5于2007年5月8日去世,张某系易某5的女儿,易某5系易某5的儿子。被继承人易某1的妻子才某于2021年的3月8日去世,被继承人易某1于2022年5月18日去世,易某1与才某无子女,易某1亦无其他子女。吴某系易某2的女儿,即系被继承人易某1的外甥女。

2021年8月21日,易某1立《遗赠书》,载明:“立遗赠人:易某1。我(易某1)与才某是互为原配夫妻,才某于2021年3月8日死亡,才某死亡后我未再婚。我与才某未生育子女,我没有其他子女。我的父亲易某、母亲康某均已死亡,我没有继父母、养父母。我的大妹妹易某2、二妹妹易某3、大弟弟易某4、二弟弟易某5,其中二弟弟易某5于2007年5月死亡,易某5的长女易胜男现已改名,改的名字是什么我不知道,易某5的长子易某5,易某5再无其他子女。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我名下有房屋一套,坐落于XXX,建筑面积:39.74平方米。

我现立遗赠如下:待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留给我的外甥女吴某一人继承,不作为吴某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2021年8月18日,C市某公证处对上述《遗赠书》进行了公证。现吴某接受遗赠,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易某1生前对其名下房产的继承事宜立有《遗赠书》并予以公证,本院认为该《遗赠书》系易某1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遗赠书》的内容,被继承人易某1名下房屋应由吴某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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