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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协议书竟成为了,识别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关键因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王某去世。后李某与朱某于2012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去世后,XXX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XXX号房屋原系李某单位分配的房改房,现由朱某居住。

2012年11月22日,李某自书《协议》,其上载明:“李某和朱某婚后房产问题以下决定。1、房产权归儿子李某所有2、如果男方先去世,女方可以继续居住到百年3、如果男方先去世、李某对朱某多加照顾。以上协议遵守执行一式2份”下方有李某签名及按捺手印和朱某签名。

刘颖新律师评析

争认焦点为协议性质的认定。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首先,从形式上来看,协议系立遗嘱人李某亲笔所书的全部内容,立遗嘱人李某亲笔书写其姓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协议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从内容上来看,立遗嘱人李某在协议明确写明其去世后房屋如何处置,符合遗嘱的死因行为的特点,即协议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协议应被认定为李某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朱某称协议属于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处分生前财产的行为,与李某对其身后事安排的协议内容明显不一致,不应该采纳。XXX号房屋系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按李某所立遗嘱内容,应由李某继承所有,关于李某所立遗嘱中朱某可以继承居住到百年的约定,属于朱某的居住使用问题,以遗嘱方式可以设立居住权。关于《协议》的性质,生效判决已认定为李某的自书遗嘱,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中朱某可以就XXX号房屋居住到百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故朱某享有XXX号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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