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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夫妻双方工龄利益购房撞上房产继承,应该怎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吴X3与于X是夫妻,育有二子吴X1和吴X2。吴X3于1990年去世。于X于2005年3月7日去世。

1993年11月15日,于X(乙方)与制药厂(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X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使用了吴X3与于X的工龄优惠。1994年7月20日,于X取得了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于X在2003年5月3日留有遗嘱,内容为“本人于X,...,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及本住宅内的所有财产遗留给我的次子吴X1...”,于X在遗嘱上签名并书写了日期。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于X自书遗嘱中明确表示X号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吴X1继承,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于X自书的遗嘱表达了遗嘱人的内心真意,遗嘱人的遗愿应被维护和执行。于X所立遗嘱有效,X号房屋中于X的份额由吴X1按遗嘱继承。于X在购买房屋时,折算了吴X3的工龄获得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吴X3的遗产予以继承。吴X3未留有遗嘱,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吴X2、吴X1继承。考虑到吴X1对X号房屋所占份额较大,X号房屋应由吴X1继承所有,吴X1给付吴X2继承份额的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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