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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妻子想要和女儿争夺房产,三方协议起了大用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安某3与李某系初婚原配,二人育有二女,即安某1、安某2。李某去世后。2015年,安某3与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安某3于2022年去世。

2018年4月23日,安某3出具自书遗嘱,载明,安某3与前妻李某有两个女儿安某1、安某2,安某3与后老伴梁某于2015年再婚,为避免将来两个女儿与后老伴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现自书遗嘱如下:1.安某3名下房屋,等安某3死后全归两个女儿所有,两人均分;2.待安某3百年后,后老伴可以自此在安某3名下房屋内住到去世,但无任何处分权利;3.此遗嘱内容均由安某3本人自行书写,无他人干涉,交由女儿安某2保管,等安某3去世后生效。安某3在自书遗嘱落款处签名并书写日期。

2018年10月4日,安某3(甲方)、梁某(乙方)、安某2、安某1(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方与乙方系再婚夫妻关系,丙方为安某3之女,乙方户口需要进京,三方对甲方赡养与以后财产约定如下:一、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户籍进京事宜;二、乙方在户籍进京后,继续较好地照顾甲方生活起居,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三、乙方户籍将来虽然登记住址为xx号院,但乙方没有所有权,甲方名下房屋由丙方继承所有;四、如果乙方在甲方在世期间尽到了照顾义务,乙方可在甲方去世后继续居住在xx号院内至百年并享受将来拆迁后乙方个人应得权益。如果未尽到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丙方搬出房屋,将来拆迁时,不列乙方为被安置人或乙方应得权益归丙方享有……”

安某3、梁某再婚时二人均有子女,且子女均已成年。梁某表示其仅有一个月一百二三十元的养老金,xx号院内有房屋出租,在安某3去世后租金由其收取,但租金收入不稳定,安某3去世后梁某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主要靠其女儿资助度日。安某1、安某2表示涉案院落内房屋租金均系由梁某收取,村内有补贴,安某3自身有退休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安某3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对于安某1、安某2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对于梁某称xx号院内安某3所有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份额属于梁某所有的主张,涉案房屋应为安某3在再婚前的婚前财产,梁某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安某3夫妻共同财产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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